昔日好“閨蜜” 因車今日“對簿公堂”
通訊員 樊浩強
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閨蜜”之間因車輛使用發(fā)生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趙某賠償原告崔某車輛損失70000元。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崔某購車一輛。崔某與“閨蜜”趙某平時關系要好,2016年8月,崔某將該車過戶登記至趙某名下,平時該車輛雙方均有使用。2020年8月,趙某將車輛開走使用,2020年11月,趙某將車輛以70000元價格出售并過戶至高某名下,崔某知道后雙方遂發(fā)生糾紛,后崔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賠償其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民事主體的財產(chǎn)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趙某提起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雖然涉案車輛登記在趙某名下,但崔某是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因趙某未經(jīng)崔某允許,擅自將該車輛出售他人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侵犯了崔某的財產(chǎn)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故趙某應賠償崔某損失。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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