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水坑溺水死亡 一審判賠近10萬元
摘要: 本報訊 (通訊員 李曉慶)9月5日,新蔡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兒童在水坑溺亡引起的生命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8818元。2017年4月2日下午,原告賈某
本報訊 (通訊員 李曉慶)9月5日,新蔡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兒童在水坑溺亡引起的生命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8818元。
2017年4月2日下午,原告賈某的長子小賈(10周歲)跟隨其母親原某在農田里打農藥,后小賈跑到附近一處因被告王某建房取土挖的水坑旁玩耍,不慎墜入水坑內溺水身亡。原告之子小賈溺水死亡后,就賠償事宜,經當地調解委員會多次進行調解,被告僅向原告支付35000元,原告無奈起訴要求被告追加賠償。
新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生命權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具體賠償數額應依據有無責任及責任比例進行劃分。本案原告之子小賈墜入被告王某因建房取土挖的水坑內溺水身亡的事實清楚,該水坑距村莊較近,被告王某未在該水坑周圍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亦未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標志,對小賈的溺亡被告王某具有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小賈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發(fā)前小賈隨其母親原某在農田打農藥,后小賈跑到附近因被告王某建房取土挖的水坑旁玩耍,不慎墜入水坑內溺水身亡,賈某、原某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對此,原告對小賈的溺亡應承擔主要責任。綜合本案,被告王某承擔責任為30%、原告自身承擔責任為70%較為適宜。被告王某承擔30%賠償責任,賠償款應為98818元。被告王某已支付原告35000元,應從其賠償數額中予以扣除,故被告王某應實際再賠償原告63818元。
責任編輯:w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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