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一男子 因詐騙被判刑
摘要:□全媒體記者倪迎娟通訊員王珊 本報訊 近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冒充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騙取他人財物的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零
□全媒體記者倪迎娟通訊員王珊
本報訊 近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冒充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騙取他人財物的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35000元及芙蓉王香煙兩條。
據(jù)了解 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數(shù)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泌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泌陽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泌陽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7年11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某謊稱自己是檢察院科長、武裝部副主任、消防隊會計、衛(wèi)生局領(lǐng)導等,騙取他人信任后,以給他人安排工作、幫子女當兵、辦理土地使用證等為名,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39600元及香煙等。
泌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以幫他人安排工作、入伍、入黨、辦理土地證等為名,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同時觸犯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應(yīng)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張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當庭認罪,并退賠部分被害人大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或酌情從輕處罰。但張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2015年3月25日因盜竊被泌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5年12月25日因盜竊被泌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六十四條、六十五條、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泌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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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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