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惡意逃避責任 抵押房產(chǎn)低價賣
摘要:□晚報記者 于河偉 通訊員 張桂華 本報訊 方連山借吳芳60萬元,鄭紅以房產(chǎn)為其擔保,后方連山到期未還款,鄭紅為逃避責任將抵押房產(chǎn)低價轉(zhuǎn)讓他人,被確山縣人民法院
□晚報記者 于河偉 通訊員 張桂華
本報訊 方連山借吳芳60萬元,鄭紅以房產(chǎn)為其擔保,后方連山到期未還款,鄭紅為逃避責任將抵押房產(chǎn)低價轉(zhuǎn)讓他人,被確山縣人民法院法官識破伎倆,判決方連山歸還吳芳借款本金及約定利息,鄭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方連山到期未歸還欠款,吳芳訴至法院。鄭紅稱抵押的房屋已過戶,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鄭紅以房屋為方連山債務(wù)提供抵押擔保,鄭紅與吳芳之間的抵押擔保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鄭紅用房屋抵押擔保在前,后以低價出售給其弟,造成已經(jīng)抵押的房屋過戶,屬惡意逃避擔保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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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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