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城鎮(zhèn)戶籍子女可繼承
摘要:答復指出,根據《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據新華社電 記者從自然資源部網站獲悉,自然資源部經商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yè)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答復。就該建議中提到的“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答復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zhèn)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答復指出,根據《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明確規(guī)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zhèn)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對于哪一級人民政府有權作出關于不動產征收或收回的決定,新《土地管理法》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第46條規(guī)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58條規(guī)定,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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