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國家賠償案件中致人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
摘要:王振宇介紹,司法解釋首次規(guī)定了造成嚴重后果的客觀情形,將致人精神損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與責任的承擔方式,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準相對應,同時明確了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若干考量因素。
新華社北京3月25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5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推動正確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規(guī)定,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明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兼顧依法保障人權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介紹,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
據介紹,司法解釋參考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并結合國家賠償審判實踐,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合并作為一種責任承擔方式,不再拆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兩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王振宇介紹,司法解釋首次規(guī)定了造成嚴重后果的客觀情形,將致人精神損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與責任的承擔方式,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準相對應,同時明確了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若干考量因素。
司法解釋規(guī)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后果特別嚴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據悉,司法解釋嚴格依照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既沒有擴大也沒有縮小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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